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2019-10-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2019年10月14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jiān)管、改善服務”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決策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 部分稅務行政許可文件及報送材料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深化“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加強監(jiān)管、改進服務”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全國視頻會議重點任務的通知》(國辦發(fā)〔2019〕39號)要求,。 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首先,,壓縮處理時間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審批,、實際利潤額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審批等事項,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于批準納稅人變更稅收定額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期限內(nèi)不能完成的,,經(jīng)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二,、退化的申請文件
(1)取消《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lián)系地址”欄目。
(2)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和延期申報的審批,,不再要求申請人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
第三,減少材料的提交
(一)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而不是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材料、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材料,,申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相關信息和申請理由,;申請人連續(xù)三個月不再需要提供納稅和資產(chǎn)負債表,,稅務機關將在信息系統(tǒng)中積極核對。
(2)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延期申報審批時,,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說明確實難以正常申報的情況,。申請人應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第四,,簡化交貨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直接向申請人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件,,申請人無異議的,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名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許可文件末尾的回執(zhí)欄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收件日期,,不單獨填寫《稅務文件送達回執(zhí)》。
動詞 (verb的縮寫)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銷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相關文件所附稅務行政許可文件樣式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明細表,,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更新,,并隨本公告重新發(fā)布。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10月14日